如下:
教職員工或學生因工作或在工作場所(含實驗室)受傷
均屬職業災害,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37條第2項規定,
下列情形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:
一、發生死亡災害。
二、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。
三、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,且需住院治療。
四、其他經勞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。
除必要之急救、搶救外,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
構許可,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。
如有上述職業災害事件情形, 請於8小時內點[填寫職業災害
通報]按鈕,填寫通報資料
或與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連絡, 電話:(049)2910960 轉4223
非職業災害事件均屬[一般災害],請點[填寫一般災害
通報資料]按鈕,填寫通報資料
或與本校學務處校安中心連絡, 電話:(049)2910960 轉 2310